


票據
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是指由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一式四聯,二、三聯由持票人自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兌付時一同提交兌付行,缺一不可。
● 業務范圍
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的同城或異地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可以支取現金。申請人、收款人為個人的,可以簽發現金匯票。
● 業務流程
出票――背書(轉讓)――提示付款
● 記載事項
(一)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簽章。
匯票上未記載以上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 業務特點
適用廣泛、兌現性強――單位和個人同城、異地資金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結算不受金額起點限制,可多次背書轉讓,兌付方便快捷,余款自動退回。
票隨人走、錢貨兩清――實行銀行匯票結算,票隨人走,銀行見票付款,減少結算環節,縮短資金在途時間。
信用度高,安全可靠――銀行匯票是銀行收到匯款人款項后簽發的支付憑證,收款人持有票據,可以安全及時地到銀行解付款項。
● 溫馨提示
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銀行,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于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1個月后辦理。
現金銀行匯票遺失,失票人可到出票行或代理付款行辦理掛失止付。